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支撑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及行政执法探析

分类:鉴定新闻 3947

新形势下,以大数据、云计算等为代表的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促进了技术、资源、产业和市场的跨时空、跨领域融合,网络经济、分享经济、众创空间、线上线下互动等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从线下逐步转移到线上,电子发票、电子证照、电子合同等电子文件的凭证逐步取得法律地位,电子数据也在逐步取代书式材料,对市场监管提出了新要求、新挑战。

目前,调查取证难是困扰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的老大难问题。在互联网技术普及应用的大背景下,交易行为覆盖地域广,整个过程主要以电子数据为主,不像传统的纸质文档,易辨别、易保存,电子数据具有流动性、不确定性和易删改性,收集证据难度大。以司法鉴定机构专业的法律身份对执法活动中发现的电子数据违规线索予以固定,并进行深度关联分析,可使执法活动有据可循、有法可依。

为了更好地支撑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在2017年设立了专门从事电子数据业务的标新司法鉴定所。经过几年的建设和发展,标新司法鉴定所拥有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CNAS)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的电子数据取证实验室,并培养了一批技术实力雄厚、业务熟练、政治可靠的人才队伍,为行政执法及调查活动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

电子数据司法鉴定对于保障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鉴定活动是依据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由司法行政部门主管的一项司法调查活动,其核心是借助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对社会事件中涉及的关键证据信息进行科学解释与认定,明确法律事实,为责任认定和司法行政处罚提供依据。司法鉴定活动是一项兼具技术与法律双重特性的社会活动。

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主要针对信息系统内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数据进行技术分析,并以合乎法律规范的形式形成有效证据,为司法诉讼、行政执法等社会化活动提供依据。目前,电子数据司法鉴定在公检法等司法机关适用非常广泛,主要协助相关单位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明确责任归属。以市场监管系统为例,在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及网络市场监测活动中,可借助日志分析、数据挖掘、加解密等司法鉴定技术手段,对关键的电子数据信息进行证据识别与固化,并结合司法鉴定人员的特殊法律身份进行证据保全,确保证据信息的法律效力,为依法行政提供参考。

电子数据司法鉴定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也具有广泛的适用性。以知识产权领域为例,一项应用信息系统的软件著作权会给企业发展带来直接经济效益,由此产生的侵权纠纷也屡见不鲜。针对此类问题,可使用功能验证、代码解析与比对等司法鉴定技术手段对软件著作权的归属进行明确认定。随着信息化社会的逐步推进,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电子数据司法鉴定在社会各项领域中的普及应用将更加深入广泛。

总之,司法鉴定活动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证据链的构成、法律事实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依法行政的基本法律活动。实施司法鉴定活动既要遵循诉讼法中的相关法律要求,也要依照司法行政机关制订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电子数据司法鉴定应用于行政执法已具备充分法律依据

早在2011年,原国家工商总局就发布了《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加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订,首次将电子数据列为证据种类,其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将电子数据列为证据种类,在国家法律上正式确定了电子数据法律定位。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首次规定了电子数据的定义。2016年9月“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9年2月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201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逐步细化了各领域电子数据的取证流程和证据审查标准。

由于电子数据具有流动性、不确定性和易删改性等特点,在很多领域都难以对其直观、具体、明确地认可,相比与其他书证或物证,也难以采用有形的方式进行证据展现,由于鉴定意见本身是一种合法的证据形式,并且易于展示和理解,在质证时比单纯的电子数据更易被接受。

根据2015年修订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鉴定意见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明确了电子数据和鉴定意见是行政执法中的证据类型。《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也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电子数据司法鉴定对于行政执法的具体应用价值

将电子数据司法鉴定运用到行政执法过程中,可以为行政执法活动提供明确依据,使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活动有客观的证据支撑,充分体现依法行政的服务理念。以价格监督检查应用为例,目前大规模生产型企业(比如药品生产)均部署有对应的ERP(信息系统),对企业内部的物流、人流、资金流和信息流进行统一管理。ERP系统涵盖了企业生产的整个供销链条,可以明确核实出产品成本、对应产值及利润。因此,对产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可以从ERP系统的深入分析入手,综合使用加解密、日志分析、数据恢复、数据挖掘、数据展现等多项司法鉴定技术手段,直接提取电子数据信息,并通过司法鉴定所的法律身份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核查报告,为后续的行政执法活动提供可靠证据。

此外,随着信息化社会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资源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体现,对应的服务收费行为也转化为虚拟空间内的数据交互。对于此类价格收费行为的监管,同样可以借助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的法律身份和技术能力将虚拟数字信息固化为标准的证据文书,确保其在司法行政领域内的法律效力,为依法行政的深入推广提供支持。司法鉴定机构委派鉴定人参加行政执法活动,为执法人员提供技术支持的同时,以专业的法律身份对执法活动中发现的违规线索予以固定,并进行深度关联分析,使得执法活动有据可循、有法可依。

电子数据司法鉴定可以为依法行政提供司法保障,为案件调查取证提供技术支持,同时,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律身份可以保证取证活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从而降低发生司法、行政纠纷的风险,间接降低行政成本。

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支撑行政执法的业务领域

2020年10月,市场监管总局牵头的网络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决定于10月至12月联合开展2020网剑行动。对于行动方案中的各项重点任务,电子数据司法鉴定均能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网络市场监管

《电子商务法》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以及经营者主体应当履行的义务。通过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的在线取证技术,以大数据采集和分析方式,开展网络市场监测。对电商平台的主体资格、是否履行审查核验义务、经营者登记备案及资质资格、亮照亮证亮标、知识产权核查情况等进行在线取证,并存证固定为标准的证据文书,掌握网络市场情况,及时发现案源线索,督促电子商务平台落实《电子商务法》规定的主体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

网络时代的不正当竞争常常伴随着数据造假,比如“刷单”“冲榜”“买粉”“买流量”等。此类行为一般通过软件技术实现。通过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的软件功能鉴定,能够判断一款软件是否协助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出具鉴定意见,进而为行政执法提供证据。

网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网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通常既涉及线上又涉及线下,需要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的在线取证发现线索,在执法人员抓获嫌疑人后,通过手机取证、电脑取证、密码破解等技术手段提取涉案电子数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并出具鉴定意见。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情况严重时会触犯刑法,电子数据和鉴定意见在行政执法和刑事诉讼中均是合法的证据,可以方便办案机关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衔接。

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非法交易

打击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非法交易,除了像打击网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需要线上线下配合之外,方案还要求监测网络社交平台中是否有相关的违法视频和网络直播行为。通过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的在线取证,并存证固定,确保电子数据可追溯、无法篡改,避免违法人员抵赖。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公共卫生安全。

互联网广告

通过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在线取证技术,监测门户网站、搜索引擎、电子商务平台、移动客户端和新媒体账户等互联网媒介上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行为,结合云计算、智能语义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及时发现虚假违法互联网广告,维护互联网广告市场秩序。

(来源:内蒙古掌上1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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